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获悉,该局修订了1991年发布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形成《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办法》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中国中医科学院负责本单位中医药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应在该局登记。
《办法》还明确,凡在该局登记或备案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择优推荐国家科技奖励、中医药相关科技奖励等;并作为该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项目重要考核指标。